舜网讯 今后一段时期,山东省在促进就业方面将采取多种措施,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。根据省法制办公布的《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(修订草案)》(送审稿),山东省将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制度;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,也将优先出租、出售给就业困难人员。
重点建设项目增加就业岗位需明确
一项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、建成后,能带动增加多少就业岗位,这是各方面较为关心的问题。对此,送审稿明确提出,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制度。投资人申请立项时,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应当具体载明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增加、人力资源配置、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内容。
政府兴办市场优先照顾就业困难人员
送审稿规定,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,在同等条件下,应优先出租、出售给就业困难人员。
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、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,应将市场的摊位和商铺的情况向社会公示,将不低于20%的摊位、商铺优先出租给就业困难人员。
提取工资总额最高2.5%为培训经费
送审稿要求,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.5%—2.5%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。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,也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%。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、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(代表)大会制定。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、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(代表)大会报告,接受职工监督。
征地受益企业要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
对于大部分农民而言,失地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失业。他们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?对此,送审稿提出,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,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,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,扶持被征地农民的就业。因土地征用而直接受益的企业,应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。
在校生实习应获生活费
送审稿提出,鼓励尚未毕(结)业的在校学生参加就业实习。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%,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。用人单位应自使用实习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。实习期间,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的生活费。